在尼日利亚法律允许堕胎的特殊情况下

2025-05-03 15:05来源:本站

  

  戈弗雷乔治

  堕胎在尼日利亚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是由这个国家复杂的文化、宗教和法律框架所决定的。

  据Sunday PUNCH报道,这种做法被广泛禁止,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被允许。

  禁止与例外之间的微妙平衡表明,尼日利亚殖民时期的法律继承与当代对生殖健康权利的要求之间存在持续的紧张关系。

  最近,拉各斯州立大学教学医院首席医疗主任兼妇产科教授Adetokunbo Fabamwo教授呼吁审查尼日利亚的堕胎法。

  他认为,自由化可以大大减少该国不安全堕胎造成的死亡。

  他在第六届年度Abimbola Omololu-Mulele演讲中发表了这一言论,题为“尼日利亚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曲折之路:自由堕胎法的可避免的堡垒”。

  该活动由拉各斯大学发展办公室和阿比姆博拉·阿纳·奥莫洛卢-穆莱董事会组织。

  周四在伊迪阿拉巴拉各斯大学医学院旧大厅举行的讲座还向已故的Frederica Omololu-Mulele夫人致敬。

  在演讲中,Fabamwo赞扬了Omololu-Mulele女士对儿童发展的重大贡献,然后将重点转移到尼日利亚的孕产妇死亡率危机上。

  他将很大一部分产妇死亡归因于不安全的堕胎做法,并呼吁重新审查限制性法律,他认为这些法律继续危及无数妇女的生命。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说法,孕产妇死亡是指孕妇因妊娠相关并发症、妊娠恶化的潜在疾病或这些疾病的管理而死亡。

  这种死亡可能发生在怀孕期间或妊娠结束后六周内。

  Fabamwo补充说,在全球范围内,“每两分钟就有一名妇女死于与妊娠有关的原因,如果在正确的时间提供正确的护理,其中大多数死亡是可以预防的。”不安全堕胎至少占全世界孕产妇死亡的13%。”

  在尼日利亚,严格的堕胎法往往迫使妇女寻求秘密和不安全的程序。

  尽管为放宽堕胎法和允许在医疗监督下安全堕胎作出了宣传努力,但重大挑战依然存在。

  法巴沃利用统计数据强调全球孕产妇死亡率的差异,强调将出于医疗原因的安全堕胎做法制度化的重要性。

  他还详细阐述了堕胎法的全球基准,列举了挽救母亲生命、保持身心健康以及涉及强奸或乱伦的案件等条件。

  他对尼日利亚安全堕胎合法化面临的阻力表示遗憾,包括伊莫和拉各斯等州的尝试。

  Fabanwo特别提到了已暂停的《拉各斯州法律适应症安全终止妊娠指南》,这是一份在拉各斯州卫生部常任秘书长Olusegun Ogboye博士领导下起草的40页的全面文件。

  他呼吁对这一框架进行审查,敦促利益攸关方重新考虑其实施情况。

  CMD建议与主要媒体机构积极接触,举行早餐会议、午餐会和圆桌讨论,以使公众了解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他坚持认为,这些步骤对于实现放宽堕胎法的最终目标是必要的,从而减少不安全堕胎造成的死亡,并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福祉。

  这一呼吁是在全球和地方努力通过国际、国家和社区各级的举措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之际提出的。

  Fabamwo的讲话强调迫切需要在尼日利亚的生殖健康政策中进行以证据为基础的人道改革。

  法律上的ramework

  尼日利亚关于堕胎的法律体系建立在《刑法典》(适用于南部各州)和《刑法典》(在以穆斯林为主的北部各州执行)的基础上。两项法律都明确将堕胎定为犯罪,尽管它们允许狭义的例外。

  河流州的一名法律从业人员Sotonye Peters夫人解释说,《刑法》第228、229和230条涉及堕胎问题。

  她指出,第228条规定,任何非法实施堕胎的人都是重罪,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

  她说:“第229条规定,试图或同意终止妊娠的妇女可判处最高7年的监禁。”

  “第230条规定,任何人提供用于非法堕胎的药物、工具或其他手段,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

  然而,彼得斯指出,法律在第297条中提供了一个例外,允许在拯救母亲生命的必要情况下堕胎。

  她补充说:“法律规定,为保护母亲的生命而对未出生的孩子进行外科手术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法案

  在伊斯兰教法下的伊斯兰原则影响着法律规范的北部各州,《刑法典》同样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

  一名法律从业人员muhammad Sulaimon先生说,第232和233条反映了《刑法》关于处罚的规定。

  但是,第236(2)条允许在认为有必要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堕胎。

  这些法律框架虽然表面上很清楚,但并非没有歧义,特别是在解释和适用方面。

  解读“拯救母亲的生命”

  “拯救母亲的生命”是尼日利亚堕胎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什么是危及生命的情况没有明确界定,留下了司法和医学解释的余地。

  在实践中,宫外孕、严重的先兆子痫、子痫和怀孕期间的晚期癌症等情况被广泛接受为例外。

  司法判例虽然有限,但已将这一解释扩大到包括怀孕对母亲精神健康构成重大风险的情况。

  尼日利亚引用了英国法理学的影响,特别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雷克斯诉伯恩案(1938年),该案件裁定,为保护妇女的精神健康而堕胎是合法的。

  虽然没有约束力,但该案例已在学术和法律讨论中被引用,倡导对孕产妇生命保护进行更广泛的解释。

  医疗有限公司符合合法堕胎的条件

  在尼日利亚,一些危及生命的疾病已被确定为符合治疗性堕胎的法律门槛。

  其中之一就是宫外孕。当受精卵植入子宫外,最常见的是输卵管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专家表示,宫外孕是不可存活的,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严重出血或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终止合同。

  宫外孕也被认为是一种医疗紧急情况,因为它可能导致严重的内出血,输卵管破裂,如果不治疗甚至死亡。

  在尼日利亚,异位妊娠是法律允许堕胎的少数情况之一,因为它们属于该国限制性堕胎法中概述的挽救生命的例外情况。

  尼日利亚的堕胎法以北部的《刑法典》和南部的《刑法典》为基础,只有在必须挽救妇女生命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这一限制意味着,不能存活并对母亲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的异位妊娠通常通过手术或医疗干预来处理,而不会产生法律后果。这一例外符合国际医疗标准,即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母亲的生命。

  然而,由于意识有限、污名化和医疗基础设施不足,并发症仍然存在。

  许多尼日利亚妇女仍然寻求不安全的手术,因为她们无法获得训练有素的医疗专业人员或害怕法律后果。

  报告显示,尼日利亚现代避孕药具使用率低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差距——只有约11%的妇女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导致每年近1000万次意外怀孕,其中许多以不安全堕胎告终。

  这些不安全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尼日利亚产妇死亡率高,估计每10万活产512例死亡。

  为解决这一问题,专家们建议加强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提高公众对异位妊娠等医学指征病例的安全堕胎做法的认识,并修订限制性堕胎法,以符合《马普托议定书》等全球人权框架。

  这还涉及更好地执行生殖健康政策,例如尼日利亚的《禁止对人施暴法》,该法旨在保护包括强奸在内的性别暴力的幸存者,并确保全面的医疗服务。

  在尼日利亚堕胎合法的另一个特殊情况是严重的先兆子痫和子痫。

  这些情况包括怀孕期间的高血压,可能导致癫痫发作、器官损伤,甚至死亡。当继续妊娠危及母亲生命时,终止妊娠是必要的。

  需要治疗的晚期癌症是法律允许堕胎的另一种情况,因为继续怀孕可能会阻碍治疗或使母亲的病情恶化。

  执业医生Moses Akanda博士说,尼日利亚被诊断患有恶性癌症的孕妇可能需要立即进行化疗或放疗,这些治疗可能会伤害胎儿。

  这位迪拜的医生补充说:“如果延迟治疗危及母亲的生命,堕胎就成为一种合法的医疗选择。”

  另一个案例涉及心理健康危机。尽管法规中没有明确概述,但医学研究表明,严重的精神健康状况,如怀孕引发的精神病或自杀念头,在对母亲的生存构成重大风险时,越来越多地被视为合法堕胎的有效理由。

  获得合法堕胎的挑战

  虽然法律允许在特定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堕胎,但妇女在获得这些服务方面往往面临重大障碍。

  在农村和服务不足地区,能够进行挽救生命的堕胎的保健设施有限。偏远地区的妇女可能需要长途跋涉到城市中心,导致紧急情况的致命延误。

  社会学家Akanimoh Umoren博士指出,将堕胎定为犯罪助长了耻辱,甚至阻止了妇女寻求法律允许的手术。

  他说:“医疗服务提供者担心法律后果或社会反弹,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能不愿实施堕胎。”

  乌莫伦还指出,尼日利亚堕胎法的模糊性可能会造成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方针,什么是危及生命的疾病,往往让个别医生自行决定。这种不一致可能导致护理延误或拒绝服务,”他补充说。

  他进一步强调,医务人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医务人员,可能缺乏识别治疗性堕胎条件的培训,从而加剧了延误,增加了孕妇的风险。

  社会及伦理考虑

  在尼日利亚,堕胎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深刻的道德和文化问题。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占主导地位,两者都普遍反对堕胎,这助长了社会对法律改革的抵制。使徒Philip Udofot是哈科特港一个五旬节派教堂的牧师,他解释说,许多尼日利亚人认为堕胎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据他说,宗教领袖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甚至经常反对挽救生命的程序。

  尽管有法律限制,堕胎在尼日利亚仍然很普遍,许多妇女采用不安全的方法。根据古特马赫研究所(Guttmacher Institute)的数据,每年估计有125万例堕胎,其中大多数是秘密进行的。这些不安全堕胎大大增加了孕产妇死亡率,造成败血症、出血和器官损伤等并发症。

  呼吁改革

  人权活动人士、医疗专业人士和法律学者越来越多地呼吁对尼日利亚的堕胎法进行改革。他们的论点集中在扩大法律例外和解决护理的系统性障碍。

  倡导者还建议,该法律应包括因强奸、乱伦或与生命不相容的严重胎儿畸形导致的怀孕的例外情况。

  他们强调了被迫怀孕至足月的妇女所遭受的情感和身体创伤。

  河流州卫生部的退休护士Eremina pple女士说:“必须加强医疗保健系统,以确保有资格合法堕胎的妇女能够及时和安全地获得服务。这包括培训医务人员,提供充足的资源,并为治疗性流产制定明确的准则。政府还必须教育公众有关堕胎的现行法律规定和不安全程序的风险。这些努力有助于减少耻辱感,并鼓励妇女寻求合法护理。”

乐同网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