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一个公正的等式,而不是主观的辩护精神

2025-05-03 19:41来源:本站

  

  几乎没有人会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放弃任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抢劫或小偷小偷也可以被辩护(正当?)或者一场战争——不管有多少无辜的男人、女人和孩子死去——被那些想要这场战争的人认为是正当的。

  无论是大到战争还是小到一个微不足道的谎言,人们都用他们的“道德”指南针来证明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然而,一个人的理由可能不会被许多其他人“道德地”证明。

  正当性的主观性相当令人费解。其他人可能不认为一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确保和平与安全、经济繁荣、行使人权或维护环境平衡而采取行动的理由是正当的。无论法律、政策或行为如何合理,其背后的个人可能都有既得利益。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说过:“现代保守主义者从事的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哲学实践之一;这是在为自私寻找更高尚的道德理由。”

  然而,如此笼统的谴责会招致严厉的谴责。仅仅是因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具有利他人格的个体。的确如此,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利他行为的例子。然而,具有享乐主义情绪的人比具有利他主义人格的人更常见。

  从神学的角度来看,称义允许一个人在世俗层面上从罪的状态转移到恩典的状态,因此,称义的手段提供了一个从罪到义的重塑行为的机会。

  然而,并非我们所有的理由都以正义原则为基础。尽管正义的概念本身缺乏一个普遍的界限。从过去到现在的哲学家都试图(而不是争论)从个人、社会、法律和政治的角度来定义正义。

  柏拉图将正义定义为促进个人和社会和谐与结构的美德。对苏格拉底来说,正义并不存在于人的灵魂中,而是一个“井然有序”的灵魂的结果。因此,正义被视为一个良好的政治国家和良好的个人品格的基本美德。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公正地”接受了性别不平等,同时又积极地为奴隶制辩护。

  从现代的角度来看,正义广泛地为个人公平地提供他们应得的东西。但是,根据个人的位置、地位和地位,可以主观地解释和适用更广泛的司法定义中的关键用语,如应得、公平和公正。

  对更广泛的正义定义中的关键术语的主观解释催生了各种哲学学科,如伦理、理性和法律——每一种学科都有其主观的解释和应用。

  将社会或政治正义中的主观性与将人类划分为高级或低级的教条式观点联系起来,这种观点在社会中根深蒂固。从人类开始将自己划分为高等和低等的那一刻起——无论是出于民族、种族还是宗教身份——人类就开始分裂了。因此,社会和政治正义的主观原则开始成长。

  简单地说,由于社会和政治正义的主观原则,任何具有特定种族、宗教或民族身份的人,与同一社会中属于单独(或更高)类别的其他人相比,都可能受到不同的对待。

  诚然,一个国家的正义法律取决于公民和国家领导人的需要和利益。然而,在同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以确保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个人享有不同的特权。

  这证实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我们有更广泛的正义界限,但我们没有人类正义的“最终”原则。然而,借用现有的更广泛的正义定义的关键术语,我们也许能够得出一个正义的等式——正义是一个人应得的与其他人应得的相等。这个等式同样适用于个人、社会、国家或全球层面。

  假设X先生认为他理应成为一个国家的总统或总理。相信正义的等式会让他思考为什么其他人有权得到同样的权利。因此,正义的等式将结束任何权力斗争以及与之相关的冲突和阴谋。

  再一次,由于正义的等式,任何正当拥有财富的人都会认为社会上的其他人也有权拥有同样的财富。最终,这不仅将结束社会上财富积累的不健康竞争,而且将结束任何对不公平手段积累财富的依赖。

  正义的等式不能由任何法律或政策强加- -无论是在国家或全球范围内。然而,现有的社会和政治正义可以被重新审视,以激励任何个人在他们的生活中采用正义的方程式,而不是主观的辩护精神。

  Mohammad Tariqur Rahman博士教授,国际事务副执行主任马来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研究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金光日报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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